新华社客户端重庆8月1日电(赵美琳) 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7月31日表决通过《重庆市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条例》。该条例采用“小切口”“小快灵”的立法思路,系统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生态文明宣传教育责任体系,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近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法规解读会。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处副处长高原主持会议,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陆多祥对《条例》进行解读,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二处副处长杨乐修等参会。
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责任体系
陆多祥在解读中表示,《条例》共5章34条,核心是明确各方责任。政府承担统筹领导职责,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宣传、教育、文旅等十多个部门协同推进。《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在全国生态日、全国低碳日、全国节能宣传周等主题活动期间,有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均被赋予责任,特别是第十三条要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利用门户网站或管理区域载体宣传生态知识,并鼓励开展公益性科普活动。
整合多元渠道提升宣传实效
《条例》着力提升宣传覆盖面和吸引力。除政府信息发布外,鼓励媒体开设专栏、网络平台优先推送生态内容、公共场所利用现有载体宣传。注重内容创新,第十四条明确“鼓励和支持生态文明题材的文学、影视、戏剧、美术、音乐、动漫等作品的创作、转化、运用和数字化推广”,并支持依托文旅活动推广地方特色生态文化。
建立全链条分类教育体系
《条例》要求构建覆盖多群体的教育网络。第十六条规定,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培训须纳入生态文明教育,并要求主要负责人带头参加。学校教育方面,要求融入校园文化和课程,分学段设定目标。企业和环境监管重点单位需将教育纳入日常管理和职工培训。社区层面,第二十五条鼓励村(居)委会开展包含“资源节约、节能减排、垃圾分类”等内容的教育,倡导绿色生活方式。第二十六条创新规定对依法不予处罚的违法当事人必须进行教育并督促学习。
强化保障机制推动设施开放
为确保长效实施,《条例》建立财政与社会资本多元投入机制。拓展宣教阵地,鼓励、引导、支持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动植物园、公园、自然保护地开放区域、企业、科研院所、实验室、环保设施开放单位、乡镇、街道等适宜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的单位或场所发挥作用。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推动环境监测、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开放单位需开展科普展示等活动并向社会公布开放的时间、地点、预约方式等。宣教工作还将纳入政府向人大报告内容、环保督察及精神文明创建评价。